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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76660號
令函日期: | 10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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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60007666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機關委託民間完成之解釋函令彙編,是否有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11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38804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所謂「創作性」,係指符合「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獨立之創作)及「創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因此,蒐集揀選政府機關之解釋函並彙編成冊,如該編輯符合前述要件者,即屬享有著作權之編輯著作。 三、所詢機關委託民間編印之編輯物,因受政府委託者通常為民間業者,而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民間業者之受僱人,因而該彙編如屬編輯著作時,其著作財產權需視該業者與其受僱人間之約定而定,無約定時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僱用人(即業者)取得著作財產權,再由該業者與機關間之契約,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讓與著作財產權或授權機關利用。依來函所述,契約已載明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則依其文義,似指雙方約定由業者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使機關受讓取得系爭彙編之著作財產權。 四、次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前述委託民間業者完成之解釋函彙編,雖經雙方約定由機關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惟解釋函編輯後如已以機關之名義對外公開,外觀上自屬行政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而屬前述第9條第1項第2款之範疇,該編輯物即成為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一般民間業者自行編印之解釋函彙編,因非屬前述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範疇,如符合前述編輯著作之保護要件者,仍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五、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所編輯之彙編是否屬於編輯著作?仍應於發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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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06-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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