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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64960號
令函日期: | 106-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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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60006496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在社區KTV室內灌錄新歌、歡唱有無違法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9月29日(106)都管字第106092903號函。 二、由於社區內的KTV室乃是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社區住戶輪流登記使用的公共空間,故對社區管理委員會而言,社區住戶為「特定的多數人」,為本法所稱之「公眾」(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前揭KTV室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係經常性之提供所有住戶利用該電腦伴唱機之音樂,而非於特定之活動中利用著作,與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適用情形有別,故住戶在社區KTV室歡唱,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三、鑑於電腦伴唱機內建置之歌曲數量眾多,通常均包括各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以往應分別向各家集管團體取得授權,為避免程序繁鎖,影響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之意願,本局爰於103年11月21日指定MUST為「單一窗口」並已於104年1月1日施行,利用人就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開演出行為,可逕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一次取得各家集管團體之授權,連絡電話:02-2511-0869。 四、又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因此,如您的利用行為確實符合本條公益性利用之目的者,集管團體應依法酌減使用報酬。 五、另外,針對社區KTV室常會持續不定期灌錄新歌一事,由於灌歌另涉及音樂著作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利用人如有灌歌的需求,應注意是否取得重製的授權,例如:請灌歌廠商出示歌曲已獲授權重製的證明後才可以進行灌歌。縱使電腦伴唱機本身有提供灌歌功能,也不可以自行灌錄未經合法授權或來路不明的歌,以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
- 發布日期 : 106-10-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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