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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75830號
令函日期: | 10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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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6000758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關於貴公司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涉及「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與「專責機關監督輔導職能」等問題提出建議及陳情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11月17日陳情書(本局收文日106年11月21日)。 二、首先,感謝貴公司對於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法制與運作等相關議題之關心。貴公司之建議本局將納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修法之參考。 三、有關貴公司陳情利用人目前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時所面臨之現況部分,說明如下: (一)有關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部分: 1、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下稱費率),其訂定費率審酌因素有5款,包括: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利用之質及量、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因此,集管團體不論訂定「一定金額或比率」或「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都應審酌上開5款因素,方能訂定出合理之費率。 2、承上,依上開集管條例規定係賦予集管團體有主動訂定費率之權利,又按集管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未訂定費率時,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於該費率訂定前,利用人就該請求訂定費率之利用行為,免除刑事責任。 3、因此,集管團體未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訂定「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貴公司可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以書面向集管團體請求訂定之。 (二)集管團體要求利用人須使用特定計次裝置及支付預付款部分: 1、使用清單係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之重要計算依據,因此集管條例第37條定有明文:「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項)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第2項)」 (1)按上述集管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有提供使用清單予集管團體之義務,而清單格式可參考本局網頁(https://www1.tipo.gov.tw),路徑:著作權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 > 集管團體訊息動態專區 > 著作使用清單。 (2)有關提供特定格式之使用清單或安裝特定之裝置,如雙方未於授權契約中明定,集管團體卻另行要求利用人提供之,則逾越集管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並無此義務。故利用人提供符合前揭本局格式之使用清單予集管團體,即符合集管條例之規定。 2、至於支付預付款部分,除集管條例第26條有暫付款之規定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與強制規定,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可。 |
- 發布日期 : 106-1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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