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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76780號

令函日期: 106-12-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000767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對於頻道業者取得電視節目公開播送權之授權產生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11月22日106台媒字第0018號函。
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又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財產權人自己在該授權範圍內亦不得自行利用,亦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即上述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包括民、刑事訴訟)。至於「非專屬授權」則指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最重要的特色在於同時可能有許多的被授權人存在,且被授權人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
三、所詢問題(一):依前述說明,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授權範圍係依當事人間之約定,故有關頻道業者是否有轉授權之權限,應依雙方契約內容予以認定,本局並無該等契約內容可供判斷,故無法說明。至於體育頻道之直播賽事是否屬於著作一事,請參考本局95年3月7日電子郵件950307之說明(參附件)。
四、所詢問題(二)、(三):有關00公司取得之權利究竟為何,仍需由00公司舉證說明,其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尚非本局所能判斷。至於00公司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之行為,利用人除可要求其提出相關權利證明外,亦可於授權契約中約定由00公司擔保其有權利授權,以保障自身權益。另00公司之行為是否屬於「權利濫用」以及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詐欺取財罪」、「不當得利罪」等罪名,由於已涉及刑、民法等其他法律之範疇,建議諮詢法務部或律師等專業人員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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