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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201c

令函日期: 106-1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201c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之「商品圖片」應係指商品之「照片」,如該照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他人擅自於網頁使用前述攝影著作一節,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利用人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二、若您本身為前述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可採下列方式維護權益:
(一)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規定,可通知拍賣網站管理者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以排除侵權行為,且依「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只要寄出記載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訂要件之通知即可,詳如附件。
(二)如要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商品照片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6-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 瀏覽人次 :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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