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1206

令函日期: 106-12-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206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將您購買之書籍整本影印,以供個人閱讀、畫記重點使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您係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影印,則影印整本是否算是「在合理範圍內」的問題,必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因素來作為基準綜合判斷之,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請參考本局97年1月10日「電子郵件970110a」說明,如附件)。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事涉具體個案之審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 瀏覽人次 : 30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