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61212
令函日期: | 106-12-12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1212 |
令函要旨: | 一、國內外郵票之圖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文」時,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蒐集郵票圖片製作成月曆,會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二、來信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一事,因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故如貴院係蒐集大量郵票圖片以製作月曆,應不符合引用之規定,且恐已超出合理利用的範圍,建議貴院仍應向權利人取得授權後再進行利用,以避免侵權之疑慮。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郵票之圖片否享有著作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6-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 瀏覽人次 : 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