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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222b
令函日期: | 10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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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1222b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於電視購物頻道或大賣場及電子、電器、音響器材等專賣店銷售供銷售人員試播、試唱展示家用電腦VOD點歌機所涉之著作權一事,答復如下: (一)於電視購物頻道展示家用電腦VOD點歌機,會涉及該點歌機內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視聽著作(音樂MV)之公開播送行為,據了解目前電視購物頻道多與音樂、錄音(含原聲原影音樂MV)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播送授權。 (二)於賣場等實體銷售店面試播、展示該點歌機,則會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如僅係為提供銷售人員與消費者測試機器品質或檢測機器功能之目的,隨機選取影片或音樂帶播放,非長時間對不特定顧客播放,且對於該等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無影響者,於個案情形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60725c) (三)如貴公司之利用非屬上述之情形,則仍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授權,方屬合法之利用著作。而音樂著作部分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錄音著作部分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另視聽著作部分可向ARCO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併提供參考。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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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6-1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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