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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228d

令函日期: 106-12-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228d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使用手機、電腦或USB播放音樂一事,若係供自己聆聽或於公眾場所透過手機、電腦播放電台「同步轉播」的節目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則屬於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於公眾場所透過手機、電腦播放MP3、USB等影音格式檔案或播放網路上互動式音樂及廣播節目(例如:MY MUSIC、KKBOX)供不特定人聆賞,會涉及音樂(詞、曲)及錄音著作(CD)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利用。
二、所詢問題2利用YOUTUBE音樂進行舞蹈編排,音樂部分是否有侵權一事,應視該音樂被利用之情形,若僅係在家裡利用音樂搭配自己編排的舞蹈,未對音樂進行公開的利用,則不會涉及侵權,惟若多人於公眾場所一起編排舞蹈而播放YOUTUBE音樂,將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另若將編排後的影片上傳至網路供人觀看,則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此時的利用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所詢問題3將自行編排的舞蹈搭配網路音樂,製作成課程並販售,將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複製音樂)及「散布」權(即販賣行為),若後續課程係將檔案放到網路上供購買者觀看時,則另外會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後,才能利用。
四、所詢問題4有關國外音樂CD版權問題,若您欲將國外音樂放入舞蹈課程中,將會涉及「重製」行為,若進行二次創作,則另會涉及「改作」行為,這些重製、改作都是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權利,若台灣並無公司代理這些音樂之重製及改作等權利,建議您直接向欲利用之國外音樂發行公司取得授權或同意,再行利用。
  • 發布日期 : 106-1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 瀏覽人次 :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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