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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111

令函日期: 107-01-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11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設計之網站頁面上之圖文,如具有「原創性」(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可能為美術、攝影及語文著作),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他人未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使用您的著作,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二、又如有著作權被侵害之情形發生,著作財產權人可採下列方式維護權益: 1.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規定,通知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以排除侵權之行為,且依「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辦法」之規定,著作權人只要寄出記載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訂之通知即可,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 2.如要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您仍保留該網站圖文之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請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至如您欲提告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時,究應如何主張侵權事實及臚列侵權事證等,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洽詢法律專家提供意見。

四、另著作權係採屬地主義,對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侵權行為發生地而定,如發生在我國,自應適用我國法律並在我國境內提起救濟;反之,對著作的侵權行為如係於境外時,則是否構成侵權,自應依該侵權行為地之法律定之並在當地提起救濟,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07-0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9
  • 瀏覽人次 :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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