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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117

令函日期: 107-0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117
令函要旨:

一、國際間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我國與美國已於民國82年7月16日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下稱臺美著作權協定),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使雙方間互有著作權保護。故所詢問題一「台灣與美國有簽訂相互著作權協定」,應指前述臺美著作權協定,又有關臺美著作權協定之相關規定,請參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體網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國際著作權)。

二、至於您來信所提及之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與前述台美著作權協定不同,TRIPS係WTO會員體均需遵守之協定,依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且每一會員給予其他會員國民之待遇應與本國國民相同。我國自91年1月1日加入WTO,由於我國與美國均為WTO會員,則依TRIPS規定,我國與美國間互有著作權保護之義務,亦即我國國民之著作,於美國境內受其著作權法保護,同樣的,美國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三、檢送臺美著作權協定及TRIPS內容如附件,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107-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9
  • 瀏覽人次 :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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