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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109b

令函日期: 107-01-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109b
令函要旨: 一、KTV業者如選用內建有提供合法服務之APP的電視或加裝提供合法服務之媒體盒供消費者在KTV觀賞影片或伴唱音樂,會涉及視聽著作(影片、MV)、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一般指唱片、專輯)之著作利用行為,如業者已向個別權利人或集管團體取得相關著作利用行為之授權時,業者提供相關服務即無侵權之疑慮。
二、「運動賽事實況轉播」節目本身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業者係單純以一般家用之電視等設備同步轉播運動賽事實況,而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反之,如不符合上述要件,則轉播節目之行為原則上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利用大陸串流APP時,建議仍應先確認該APP中所含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如伴唱APP內含之歌曲)取得之授權利用地域範圍為何,以避免侵權爭議。例如:伴唱APP內之歌曲縱獲得中國大陸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惟因大陸集體管理團體得授權之地域範圍僅限於大陸地區,故如在我國境內利用該APP播放我國歌曲供民眾歡唱,仍須向國內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利用到原聲原影的mv時)之授權。
四、消費者以自己攜帶之設備自行至國外網站或APP下載歌曲伴唱帶檔案,再經由KTV所提供之影音播放設備播放並使用歡唱,業者有無侵權疑義一事,因該等設備服務係由KTV業者所提供,業者並因提供前揭設備、服務而受有利益,且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公眾為之,恐仍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似尚難以伴唱檔等均為消費者所自備而主張免責,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本局電子郵件1050115參照)。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上述KTV業者提供影音設備供消費者播放伴唱檔案歡唱,業者是否涉及侵權?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 發布日期 : 107-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2-06
  • 瀏覽人次 :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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