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70201b
令函日期: | 107-02-0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201b |
令函要旨: | 一、擷取他人著作並分享給不特定人,將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且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始符合上述規定,並應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合先敘明。 二、因此所詢將課本內容整理後分享給不特定他人一節,如果只是單純重製他人著作,並無自己的創作,或利用之數量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恐怕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又利用行為如不屬於「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出處,仍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併予說明。 三、因著作權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300 | 著作權法第63條 |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發布日期 : 107-0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3-08
- 瀏覽人次 :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