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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223b
令函日期: | 10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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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223b |
令函要旨: |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放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的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 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二、有關您欲查詢特定店家放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是否取得合法的公播證一事,因著作權之授權係屬私權契約,本局並無相關資料可提供,建議您可逕向國內營運中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目前計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一家)查詢(該會電話: (02)25110869)。 |
- 發布日期 : 107-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3-02
- 瀏覽人次 :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