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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319
令函日期: | 107-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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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319 |
令函要旨: | 著作權法第52條所稱合理範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須注意下列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詢製作文宣時,引用多少書籍封面數量方屬合理範圍,通常係依一般社會通念,就個案中被引用著作之質與量,判斷利用之行為是否符合「引用」之目的,及被引用著作與自己創作間有無正當關連而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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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7-03-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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