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70330
令函日期: | 107-03-30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330 |
令函要旨: | 一、兩岸於民國99年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雙方同意建立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處理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事宜。臺灣地區人民的著作(包含影視音、出版、文創等)如在大陸地區遭到侵權時,如權利人依大陸地區法律規定進行維護智慧財產權之過程中,遇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等情事,且案件尚繫屬於大陸地區相關部門審理者,得向本局請求協處,經本局審認相關事證,確有該等情事時,通報大陸國版局協助處理,先予說明。 二、依大陸「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對提供資訊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侵犯自己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連結。」 三、綜上所述,如貴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遭陸方侵害,且該侵害事實存在於「閑魚」購物平台,建議您依上述說明二先向購物平台提出書面通知,請其將貴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侵權產品下架或斷開連結。如仍未能解決貴公司遭受侵權之問題,貴公司可向「閑魚」購物平台經營所在地之地方版權局舉發,或向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或中國掃黃打非網(http://www.shdf.gov.cn)舉報請求查處。 四、如貴公司進行上揭之舉報措施後,有發生上述說明一之情況,且認為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檢附舉報案件受理通知及相關案情資料,向本局請求協處,隨信檢送「兩岸著作權協處制度說明」供參。 |
- 發布日期 : 10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4-09
- 瀏覽人次 :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