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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412

令函日期: 107-04-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412
令函要旨: 一、我國並非伯恩公約之締約國,但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1條,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第1條至第21條及附錄之規定。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另本局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規定所辦理之質權登記,僅係依申請人所提出之質權設定契約所為之登記,並未採行實質認定,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7-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5-03
  • 瀏覽人次 :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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