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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417

令函日期: 107-04-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417
令函要旨: 一、以盜版軟體下載音樂後存入隨身碟與手機、或燒錄成光碟,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如將所下載之音樂以藍芽傳輸方式與他人分享,另會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雖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然以軟體下載音樂如涉及大量下載或大量與他人分享,而可能對音樂市場之銷售產生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至於課堂報告參考網路資料是否有合理使用一事,如果您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則得在合理範圍內(請參考前述說明)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2條),且須注意,引用他人著作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為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而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始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7-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5-03
  • 瀏覽人次 :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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