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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426
令函日期: | 107-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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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426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下載音樂自己收聽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一事,本局於107年4月16日電子郵件已有說明,亦即下載音樂或燒錄光碟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雖著作權法第51條定有私人重製之合理使用規定,惟以軟體下載音樂如已涉及大量下載或及分享,而可能對音樂市場之銷售產生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主張合理使用。 二、另所詢Youtube影片分享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將他人之視聽著作上傳到自己的網頁上,會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惟如您是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至於單純透過電腦設備瀏覽網頁影音內容,如沒有將影音內容下載(重製)或傳播給他人(例如使用P2P軟體公開傳輸,或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即不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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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7-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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