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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700022160號
令函日期: | 10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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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70002216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將網路新聞報導儲存於客戶端系統主機資料庫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依同條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來函所詢之「新聞標題」及「新聞報導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說明如下: (一)按前揭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新聞標題」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另就「新聞報導」部分,依前揭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語文著作(即文章),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然如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者(即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內容),且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自其創作完成起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三)至於「新聞照片或影音」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則為受保護之「攝影著作」或「視聽著作」。 二、綜上所述,貴公司將他人所著之新聞報導文字內容儲存於資料庫,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外,其他著作之利用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三、如貴公司僅於網站上透過超連結之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供他人得以點選該超連結至新聞媒體網站上觀看電子新聞頁面,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公開傳輸行為。惟如果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特此提醒注意。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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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7-04-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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