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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504

令函日期: 107-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504
令函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又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財產權人自己在該授權範圍內亦不得自行利用,亦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即上述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包括民、刑事訴訟)。至於「非專屬授權」則指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最重要的特色在於同時可能有許多的被授權人存在,且被授權人原則上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
二、所詢問題關於”Exclusive License”是否為著作權法所稱之專屬授權一節,涉及民事契約法律關係及契約約定當時之真意等,其實際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是否指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尚非本局所能判斷,建議先洽對方釐清契約內容,或另詢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以維護您的權益,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7-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6-06
  • 瀏覽人次 :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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