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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507b
令函日期: | 107-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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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507b |
令函要旨: | 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下載他人照片使用一節,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至於肖像權問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與著作權無涉,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建議洽詢民法相關專家或法務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下載使用他人照片一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7-05-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1-01
- 瀏覽人次 :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