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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508b

令函日期: 107-05-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508b
令函要旨: 一、按所詢MyMusic係透過網路傳輸音樂或以互動式傳輸音樂之方式,提供訂戶聆聽音樂之服務,其授權訂戶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使用(請參考MyMusic服務使用條款),訂戶於接收後自行聆聽,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訂戶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行為,係構成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26條之規定),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說明。
二、有關來文提及著作權協會代理人之要求取得授權部分,如果是本局許可設立的集管團體,就是合法的團體,民眾可以向集管團體瞭解並洽談授權條件與內容,音樂著作部分可向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或「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洽談;錄音著作部分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洽談(詳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惟欲利用MyMusic之歌曲,如果有未由前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者,此時仍應向個別著作權人洽取授權。
三、又據本局了解,為協助營業店家克服洽談授權之不便,已有部分網路音樂提供商提供專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服務,該等服務已事先為其商業性訂戶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例如可參考Hinet放心播),謹併提供您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107-05-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6-06
  • 瀏覽人次 :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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