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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01
令函日期: | 10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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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601 |
令函要旨: | 一、插圖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合先敘明。 二、有關來信所述,貴校就所詢利用行為「已於9年前跟廠商購買韓國圖庫,購買前已確認台灣無代理商」,現又有圖庫公司主張其為代理商請求貴校下架、賠償或以高額購買該圖片一事: (一)建議應先確認是否業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購買」並不即代表有取得特定利用行為之授權,是否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仍須以實際之口頭或書面約定內容(以書面為佳)為依據。因此,如該9年前之廠商為著作財產權人或有權授權之人,請您先釐清當時是否曾與其有授權約定、及授權利用之型態(如:除「重製」插圖於刊物中外,是否包含發行電子刊物之後續利用(「公開傳輸」))與授權期間為何,如當年確已獲授權,且現仍在授權期間內,自屬合法利用著作之行為,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另建議釐清圖庫公司究取得何種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故亦請您瞭解該圖庫公司所謂之「代理」是否為「專屬授權」?如該圖庫公司僅取得「非專屬授權」(即一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在台灣同時授權多家公司代理),此種情形,則僅有著作財產權人得向您主張權利或提起告訴,圖庫公司不得代其主張。 (三)縱使該圖庫公司取得「專屬授權」,其僅得自獲授權之日起,對嗣後未得授權之利用行為主張權利,若貴校之利用行為係於該圖庫公司取得專屬授權前,且未延續至該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後,該公司自亦無法對貴校主張權利。 三、至於您來信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與您所詢之利用行為並不相同,尚無適用之空間。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9年前是否實際向有權授權之人取得授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已超出當初之授權範圍?是否侵害圖庫公司之權利(圖庫公司是否有權主張權利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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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07-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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