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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08

令函日期: 107-06-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608
令函要旨: 一、 所詢「MÜST章程第8條規定之會員資格違反集管條例第11條」疑義,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復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依上述規定可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其與著作財產權人具有相同之法律地位。因此,本法第81條第2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故不論係著作財產權人抑或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得選擇是否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章程第8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並無違反本法或集管條例之相關規定;至於如您欲瞭解「MÜST有那些會員是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請逕洽該會詢問會員名單變動之最新情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7-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 瀏覽人次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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