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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12
令函日期: | 107-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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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612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問題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因此,貴公司為配合A客戶之需求,修改所開發電腦程式系統之使用者介面、欄位、調整參數、新增程式內容等,如修改後達創作有別於原著作而另為創作之程度,即屬對電腦程式著作之改作。又「改作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請參考本法第28條),自應由該「投資管理系統」之原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後續改作之權利。 二、所詢問題二,就原著作改作後之創作為獨立衍生著作,由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其著作財產權,與「程式功能增修部分」得否獨立於本系統而單獨運作無涉。又該「程式增修之部分」如屬獨立之衍生著作而受保護,該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本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 三、所詢問題三,貴公司增修原系統如已達改作之程度,該增修後之系統始為衍生著作,如與原著作之程式碼有部分重疊一致,顯非「另為創作」之部分,該重疊之部分仍屬原著作之範疇。 四、所詢問題四,由於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貴公司如將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轉讓給A客戶,並不影響取得授權使用原著作之B、C、D等客戶之權利,且因利用衍生著作同時涉及原著作之利用,因此A客戶於行使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前,仍需取得貴公司就原著作之授權。 五、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系統增修程式功能是否已達「改作」之程度?增修後的系統是否為「衍生著作」?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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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2800 | 著作權法第28條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107-06-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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