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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21
令函日期: | 107-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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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621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制定之目的在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同時藉由保護著作人以鼓勵其創作,因此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屬權利,就所創作之著作可以享受財產上的權利,使其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利益,以維持生活促進創作意願。此外,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之需求,著作權法除賦予著作權人專屬權利外,並訂有「合理使用」之規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如有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即得合法利用。 二、由於音樂、影片等作品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智慧的結晶,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皆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而在直播時播放音樂,雖係供自己聆聽之用,但因為網路直播行為,除了自己聽,也會向公眾提供或傳達所使用的著作內容,此種著作的利用將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因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符合前述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其他利用著作之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於合法的利用。 三、著作權法之規定係為平衡著作權人權益與公眾利用著作之需求,期能尊重創作者之心血以促進更多元的創作。 |
- 發布日期 : 107-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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