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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26
令函日期: | 10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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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626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供個人閱讀,是否有頁數限制一節,若您係為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且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在合理的範圍內掃描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方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其要件必須是合理的範圍內利用,而所謂「在合理範圍內」,則必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因素來作為基準綜合判斷之,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請參考本局97年1月10日「電子郵件970110a」說明,如附件)。 二、至所詢若您與店家簽訂租賃契約,於租賃期間僅能由您使用放置於店內之機器重製自己購買的書籍,得否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一節,因該等機器仍屬店家以租賃方式提供公眾(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利用)做為營業使用之掃描設備,難認屬著作權法第51條所稱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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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7-06-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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