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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28b

令函日期: 107-06-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628b
令函要旨: 一、有關在FACEBOOK、網站分享歌詞,會涉及音樂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問題,請您參考本局107年6月22日回覆您之內容;又您所詢「二次創作」,另會涉及「改作」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您來信所述之「節錄影音」及「分享歌詞」,如未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並不涉及「改作」之利用行為,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詢問分享歌詞是否有引用比例,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須注意,引用他人著作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為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而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始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如您只是「分享歌詞」,即與前述情形不符,應無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建議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三、此外,有關前揭第52條規定「合理範圍」之認定,仍須就個案利用情形,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予以判斷,法律並無規定一定之「引用比例」,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7-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 瀏覽人次 :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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