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70629b

令函日期: 107-06-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629b
令函要旨: 一、於網路平台上直播,事實上會產生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傳達直播內容的效果,因此您於直播的同時播放電影或音樂,雖然是供自己觀看或聆聽之用,但仍會向公眾傳達該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因「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利用著作之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發布日期 : 107-06-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 瀏覽人次 : 39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