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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704c
令函日期: | 107-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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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704c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權利。利用人欲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又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超過保護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3條之規定)。因此,貴樂團所欲演出之曲目如已超過保護期間者,即可自由利用之。 二、貴樂團來信詢問欲公開演出周成龍先生所編曲之《阿美族舞曲》,而該音樂著作係改編自《阿美迎賓舞》與《賞月舞》,貴樂團除須取得《阿美族舞曲》公開演出之授權外,亦須取得《阿美迎賓舞》與《賞月舞》之公開演出授權。經查,於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作品檢索網頁顯示《阿美族賞月舞》係為公共財,依上述規定貴樂團可自由利用,惟該《阿美族賞月舞》是否即為所詢之《賞月舞》,請逕洽MÜST確認。又《阿美迎賓舞》之詞曲作者為黃貴潮,該音樂著作目前由「富樂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4樓之1)」所享有著作財產權,由於該公司並未加入集管團體,因此請貴樂團逕與該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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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107-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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