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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730

令函日期: 107-07-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730
令函要旨:

來函所詢自行畫圖案製成馬克杯、娃娃等商品販賣涉及著作權及商標權問題,分述如下:

一、著作權的部分:如所繪製的圖案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做任何的註冊或登記(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參照)。又著作權屬私權,日後如發生他人涉及侵權等相關爭議,著作權人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保留創作過程之資料,如發生爭議,可做為權利來源之證明,詳細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首頁>著作權> 著作權知識+ > 著作權基本觀念 )。

二、商標權的部分:

(一)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方能取得申請日。若您想以自行繪製的圖案作為商標使用於馬克杯、娃娃等商品,並獲得商標權之保護,您可於本局網站下載「商標註冊申請書」,參考「商標註冊申請須知」完成填寫,並依您指定的商品/服務類別個數,準備申請規費,向本局服務處臨櫃送件,抑或是以郵寄申請書至本局的方式提出申請(地址為: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另本局目前亦提供電子申請,有關申請系統及程序的操作方式,可洽本局電子申請客服電話(02-8176-9009),亦可參考本局網站的「商標電子申請相關事項」頁面。

(二)關於填寫商標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部分,您可利用本局所出版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抑或是本局網站的「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頁面進行檢索。您可以在該頁面的「商品/服務名稱」欄位鍵入「馬克杯」,即會顯示該商品屬於第21類的2101組群,並可點入「藍色」的組群名稱,進一步了解該組群中包含有哪些商品,以及在備註欄有無其他相關說明資訊,有助於確認您所提出之商標申請案若順利取得註冊,其可能的權利範圍。

(三)特別提醒您,商標註冊之申請若有商標法規定的不得註冊情形,可能會遭到核駁,已繳納的申請規費亦不會因此退還。故建議您在提出申請前應先於本局網站的「商標檢索系統」進行前案檢索,了解是否已經有第三人先以相同或近似的圖樣指定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疇申請註冊,避免造成您的損失。

三、商標申請相關連結,請參路徑:本局商標主題網首頁>取得商標。商標檢索相關連結,請參路徑:本局商標主題網首頁>工具資源>商標檢索系統。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7-07-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9
  • 瀏覽人次 :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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