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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731

令函日期: 107-07-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731
令函要旨: 一、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主題曲的音樂放入自己的影片中,並上傳至Facebook供不特定人得自由點閱、聆聽,會涉及對「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說明如下:
(一)「重製」:將音樂放入自己的影片中,涉及「重製」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若重製目的係為上傳網站與公眾分享,將不符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的私人重製利用,而不得主張合理使用,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才是合法利用。
(二)「公開傳輸」:將含有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影片上傳於FB上,供不特定人得自由點閱、聆聽,另會涉及「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因網路無遠弗屆,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縱係無營利之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空間較小,故應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始得為之。
二、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取得授權管道及方法,可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
三、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著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7-07-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8-07
  • 瀏覽人次 :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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