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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07c
令函日期: | 10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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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807c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因此,就法律上而言,除利用人之利用行為符合上述公益性、無營利行為之要件,集管團體依法應予酌減其使用報酬外,其他如來函所詢之大量申辦等情形,是否予以酌減?屬集管團體會務人員於個案授權時得自行決定之事項,合先說明。 二、另鑑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集管團體與利用人洽談授權時,除依所公告之費率收費外,另宜考量利用人其他之相關條件(如洽辦之性質是營利或公益、活動規模大小等),由會務人員進行個案協商,除能降低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對立性,亦能促進授權之順暢,請參考本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執行授權業務須知」之「三、建立費率協商機制之(三)個案協商」之內容辦理,以促進授權市場之順利運作。 三、以上說明,併請參考本局100年11月16日智著字第10000103340號函。 |
- 發布日期 : 107-08-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9-06
- 瀏覽人次 :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