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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09b
令函日期: | 10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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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809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俗稱版權)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著作權的內涵由著作權法所規範,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的取得並無須辦理任何登記,也無年齡限制,合先敘明。 二、依來信所詢,您自行創作的歌詞或曲,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獨力完成著作)及創作性(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且無本法第9條不受保護標的之情形,自創作完成時起,該作品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有關「著作」可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三、關於著作權之保護可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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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7-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9-06
- 瀏覽人次 : 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