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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20

令函日期: 107-08-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820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主管機關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是以,來函所詢之幼兒教材(書籍、音樂CD),若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語文、音樂及錄音著作等),自創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申請或登記著作權。惟著作人對權利之存在需自負舉證責任,詳細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首頁>著作權> 著作權知識+ > 著作權基本觀念 )。

二、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侵害發生於何地域,權利人須依該地域之法律規定尋求救濟。依您所述,貴公司之幼兒教材在大陸地區遭受侵害,自應依大陸地區之相關法律並在當地提起救濟。據瞭解,大陸地區係採自願登記制度,但案件於進入大陸司法審理程序時,法院通常會要求權利人提出著作之相關權利證明文書,因我國並無登記制度,故可由權利人自行出具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自他人處取得著作之合法授權等)。至於欲持往大陸使用的台灣文書,如何驗證其真正,則須依財團法人大陸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建立之驗證機制辦理,相關文書驗證申請流程及規定請參考海基會網站,路徑:首頁 > 法律服務中心 > 文書驗證 > 驗證申請流程及規定。亦可逕洽海基會聯合服務中心(文書驗證)瞭解,連絡電話:02-2533-5995。

三、又,受侵害之權利人亦可向大陸地區侵權所在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地方版權局)投訴,或以網路、電話等方式向以下單位舉報: (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熱線「12330」 (二)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http://www.shdf.gov.cn/) -盜版舉報熱線「12390」 (三)全國文化市場舉報平台–舉報熱線「12318」。 如權利人依大陸地區法律規定進行維護智慧財產權之過程中,遇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等情事,且案件尚繫屬於大陸地區相關部門審理者,依兩岸於民國99年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得向本局請求協處,經本局審認相關事證,確有該等情事時,可通報大陸國版局協助處理。

  • 發布日期 : 107-08-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3
  • 瀏覽人次 :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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