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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912

令函日期: 107-09-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912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為論文研究歐洲名畫構圖分析而引用之歐洲名畫,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您所引用之歐洲名畫如已逾上述著作權保護期間,則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涉及著作權侵害;反之,如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使用歐洲名畫圖片於論文中,可能構成該等美術著作之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係指任何人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此種引用之利用行為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則可於「合理範圍」內以引用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並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所謂「合理範圍」則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所詢論文引用歐洲名畫圖片之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及在合理範圍內,請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之。
三、因著作權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又您來文提及歐洲名畫圖片來源多係來自維基百科,如維基百科網站有授權他人利用之聲明,自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利用,有關維基百科網站之授權訊息,可至該網站參考其說明,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7-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0-05
  • 瀏覽人次 :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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