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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919
令函日期: | 10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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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919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9款規定,所謂「建築著作」係指「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主要保護重點在於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之建築「外觀」或「結構」。故所詢問題1,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並未包含室內設計裝修及家俱在內。 二、又室內裝潢之「室內設計圖」,如係標示有尺寸、規格或結構等之圖形,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未經授權將「圖形著作」進行「平面轉平面」之重製(如拷貝),則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然如係「平面轉立體」,亦即依設計圖之標示,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完成實體之室內裝潢,則屬「實施」,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故所詢問題2,住進A飯店客房覺得房內設計裝修覺得不錯,另蓋B飯店使用完全一樣之設計裝修,除有直接「平面轉平面」重製A飯店室內設計圖之情形外,並不涉及A飯店建築著作或圖形著作之侵害。 三、另有關家俱,如係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不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但家俱上的圖案、花紋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仍可能受有保護)。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建築著作」之涵攝範圍,以及特定行為是否涉及侵害他人建築著作或圖形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又所詢行為是否涉及其他法律之違反(如公平交易法),仍請諮詢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 |
- 發布日期 : 107-09-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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