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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925

令函日期: 107-09-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925
令函要旨: 一、經電洽獲悉,欲瞭解的問題是由周添旺及蔡培火等二位所作之詞曲若未於74年前註冊,現今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節,因我國於74年7月10日修正著作權法後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而1985年7月11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即不受保護。惟對於我國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所有WTO會員國及本國國民之著作,如未受歷次著作權法保護且依現行法計算其保護期間仍在存續中者,則依現行法規定有回溯保護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而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前述詞曲的著作人死亡如未逾50年,則其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將其著作(樂譜及歌詞)出版成書籍,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音樂著作的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因此,建議您先釐清所欲利用的歌曲之存續期間是否已屆滿,如尚未屆滿,則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2-2254-4076),或與兩位作詞作曲者之繼承人洽詢授權事宜。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並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符合規定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請參考我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相關規定。此外,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因須踐行查證程序而有相當之時程耗費問題,且須繳納規費(每一著作新臺幣5,000元,詞、曲各為一著作),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07-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0-05
  • 瀏覽人次 :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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