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71019
令函日期: | 107-10-19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1019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來信所詢會計系統軟體備份檔,如僅係將該客戶委託之資產、負債、成本、支出等相關數據(金額、比率),予以羅列之數表,則為該條第1項第3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不生著作權法的問題,先予說明。 二、由於來信所詢於客戶與事務所結束委託後是否須將備份檔交還客戶一節,如上說明恐與著作權法無關,備份檔之歸屬係涉及民事契約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見諒,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洽詢律師等民事專業人員意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7-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1-05
- 瀏覽人次 :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