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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031b

令函日期: 107-10-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031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私立補習班的英文考卷試題,如試題內容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前述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又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重製(影印)、散布(移轉所有權)及公開傳輸(網路傳送)等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考題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的範圍、內容等,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電詢瞭解,貴子女因遺失補習班的試卷,請補習班將曾經提供之各章節試卷全套影印一份,或提供電子檔供學生參考一節,依照上述說明,如補習班受限於其與授課老師的合約,自僅得於出題老師授權範圍內補發部分試卷,無法全套影印提供,否則將會侵害出題老師的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故若您基於替小朋友複習課程而有溫習過往所有章節試卷的需求,建議您直接向老師(考題的著作財產權人)洽詢取得授權事宜。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試題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7-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1-05
  • 瀏覽人次 :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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