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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101

令函日期: 107-11-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10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也就是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書,都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其中的所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均包括在內。
二、所詢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是否享有著作權一節,因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或處理公務的文書,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沒有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
三、至於起訴書中若涉有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等情事,利用該等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範,建議諮詢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7-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2-05
  • 瀏覽人次 :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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