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71115b

令函日期: 107-1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115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再取得授權。經本局電話洽您瞭解,您欲詢問C’est Fini及Mapa De Soledad (皆為曲) 2首歌曲之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建議您先釐清前述著作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年限,如已超過保護期間,自不生侵害之問題。
二、若前述二首歌曲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您可向發行該音樂著作之唱片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2-2254-4076)查詢授權管道,並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再行利用。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並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經本局再查證且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外,前述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因須踐行查證程序而有相當之時程耗費問題(約需四個月),且須繳納規費(每一著作新臺幣5,000元,詞、曲各為一著作),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07-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2-05
  • 瀏覽人次 : 40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