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71204
令函日期: | 107-12-04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1204 |
令函要旨: | 一、第四台所播出的節目內容,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該第四台節目內容上傳到網路供公眾透過電視盒子瀏覽觀看,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依來信所述業者提供之電視盒子,如係該電視盒子業者或APP程式開發者未經同意,自行上傳節目內容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自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若第四台節目內容並非上述業者上傳,但業者如果知悉所販售的電視盒子或APP程式連結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 三、另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因而,所詢電視盒子或APP程式所採取之技術,可再媒介所有的收視用戶彼此對傳網路影音內容,收視用戶亦將涉及侵害「重製」、「公開傳輸」之可能,且電視盒子業者或APP程式開發者之「提供行為」亦可能違反上述規定而負有民、刑事責任,故建議您使用經合法授權之電視盒子或安裝合法授權的APP程式,以免誤觸法網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107-1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1-04
- 瀏覽人次 : 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