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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220
令函日期: | 10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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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1220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利用他人照片販賣自己之商品,是否涉有侵權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 因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來函所附之照片,如果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無須登記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任何人欲利用其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惟著作權法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未處罰過失犯,合先說明。 (二) 您如確實未經同意,擅自利用他人照片販賣商品,並已接獲侵權通知,建議您主動將涉及侵權之照片予以下架,並進一步與著作權人協商和解,向該公司查證確定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是否確實享有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如就和解條件或和解金數額無法與相對人達成合意,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向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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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200 | 著作權法第82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 發布日期 : 107-12-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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