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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227

令函日期: 107-12-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227
令函要旨: 一、利用他人歌曲錄製素人客製化唱片者,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利用行為,如係錄製唱片後銷售者,則除了涉及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外,亦會涉及「散布」、「公開傳輸(採數位發行者)」等利用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否則有涉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要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經本局於107年12月26日電洽瞭解,貴公司因欲使用之音樂著作不確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誰,故將相關歌曲提供予MPA請其協助詢問版權,惟回復效率太慢一事,建議您上開情形除了可請MPA協助查詢外,亦可直接上本局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或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國/台/客語歌曲超過20萬首,管理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管理歌曲多屬國臺語老歌,管理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上載重製)官網之作品資料庫查詢著作財產權人(如版權公司)相關資訊,逕洽其等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較為快速。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又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權利多樣(如重製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等),且詞、曲或上述權利可能分屬於不同的權利人或是集管團體所管理,授權之取得本就較為費時,建議貴公司於企劃(錄製)前應可先規劃納入上述授權所需之時間,對於後續著作之利用也較無爭議及困難。
  • 發布日期 : 107-12-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1-04
  • 瀏覽人次 :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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