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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212c
令函日期: | 10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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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212c |
令函要旨: | 一、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對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侵權行為發生地而定,如來信所述著作利用行為之發生地在我國,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反之,對著作的利用行為如係於境外時,則應依該利用行為地之法律定之,先予說明。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曲譜及歌詞)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參照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43條規定)。查所詢中國作曲家陳歌辛已於1961年1月25日去世,其所創作之詞、曲,依上述規定,已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例如仍須表示原著作人之姓名),在臺灣您得以自由改編其歌詞、上傳網路,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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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108-0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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