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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07530號

令函日期: 108-02-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8000075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大會函詢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公文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按著作權法所稱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
二、大會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所編擬之計畫書以及依「政府採購法」委外研究所訂之招標規範,如該計畫書及招標規範係符合上述公文程式條例而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即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有關所詢計畫書及招標規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之公文?宜洽公文程式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表示意見;於個案如發生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8-0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3-08
  • 瀏覽人次 :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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