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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304

令函日期: 108-03-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304
令函要旨: 一、關於您於餐廳錄製影片,將餐廳背景音樂一併錄製於影片中一事,由於餐廳播放之歌曲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則您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錄製)之利用行為,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惟如依您所述,背景音樂若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甚微,尚不至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併請參閱本局網站著作權解釋資料檢索專區「電子郵件1070109」之說明)。
三、惟具體個案之利用情形,是否為合理使用之規定,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做以綜合判斷,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8-03-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4-10
  • 瀏覽人次 :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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