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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315
令函日期: | 108-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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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315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至「註明出處」之規定,係依本法第64條:「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1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先予說明。 二、所詢國家考試題目如水利技師高考、普考及領隊導遊等之試題,屬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即不屬著作權之標的,本得自由利用,尚無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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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發布日期 : 108-03-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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